上了保险的私家车被偷,向保险公司索赔前还得还登个报声明一下?被保险人遭遇人身伤害后,是不是必须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的财产损失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家中保了险的红木方桌被烧得只剩下一只桌脚,保险公司理赔时难道要扣除这只桌脚的赔款?
如果你曾经遇上过这些问题,那么最后你很可能会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10日发布的通报说,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中,有问题的格式条款竟超过2100条,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消费者: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浙江市场上保险合同被发现大量违法条款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完备的法律事务部,处理保险合同制定、和保险争议等相关事宜,但是浙江省行政管理局10日召开的通报会还是暴露出保险合同中许多违法和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据通报会透露,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等学者组成的专家组经过审核发现,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问题的格式条款竟超过2100条,平均每份合同有3.6条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有保险公司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供各种必要单证的,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然而,根据我国的,财产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企业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会在其健康险中规定一定的等待期,也就是说,在等待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但是法学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使保险公司在自己设定的等待期内,一边收取投保人相应期限的保险费,一边却不必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属于不合理的条款。
浙江省工商局组织的法学专家对大量类似的条款进行细致的核理后发现,这些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法性,即条款与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不合理性,即条款虽然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但明显不合理、不平等,或双方权责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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