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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普遍存在三大不合理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组织法学专家,通报了格式条款普遍存在的三方面不合理内容: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

当天,由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审查确定的保险合同问题条款公布,当地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2100条格式条款存在问题。

根据参与通报会的法学专家介绍,此次经审查发现有违法和明显不合理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合理的三个方面分别是:

一、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少保险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其格式条款中,均有不同程度针对请求赔偿的条件和额度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

二、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在财产险或意外险中的退保、人寿险中的退保、房贷险中的退保和保费退还时间等四个方面都存在类似问题。

三、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由于语义存在弹性,发生事故时不排除保险企业会滥用解释权,对消费者不利;在大多数财产险和部分人寿险格式条款中都没有对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提示或说明,这不符合我国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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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动告知疾病,不能作为拒赔理由

法院判令十堰太平洋保险公司按保单赔付3万元

新华社武汉10月9日电(樊斯坦 郭嘉轩)“你有病但投保时没主动告诉我!”这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但日前湖北一起案件的判决却向这条行规亮起了红灯。

2003年12月20日,湖北竹山县居民杨兴安为其岳母柯昌莲购买了十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3份人身保险,每份金额1万元。杨兴安为受益人。2004年10月,柯昌莲因病辞世。今年4月,杨兴安打工返乡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调查,保险公司认为柯昌莲在投保前已患多种疾病,遂以杨兴安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除终止保单外,所收保费也分文不退。杨兴安当即向竹山县法院提起诉讼。

竹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并非专业人士,不知道哪种情况能投保、哪种情况不能投保,只要对保险业务员的提问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就不存在隐瞒被保险人疾病的问题。而保险人则应该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并依此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调查表明,保险公司与杨兴安所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业务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给付全额保险金的条件,则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履行给付义务,其拒赔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十堰太平洋保险公司按保单赔付3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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