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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农化与人保简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下称国光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1999年5月28日,国光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财产投保,保险公司向其提供4份由中保有限公司印制的合同资料:财产保险标的地址明细表、财产保险风险情况询问表、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国光公司填写的财产保险风险情况询问表载明:“投保财产有代锰磷类化学品是易燃易爆材料”。财产保险标的地址明细表载明:“投保财产位于简阳市平泉镇,投保财产价值为4030000元”。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载明的内容有:

注意: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如实详细填写投保单;综合险:固定资产(详见清单),估价:2030000元,流动资产(原料、产成品、半成品等)估价2000000元;特约保险标的无;总保险金额16120元,保险责任期限自1999年5月29日零时起至2000年5月28日止;特别约定:(1)相对免赔额10000元;(2)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按估价投保;(3)该公司的产品,原料及生产过程涉及3—5工业范围,经协商按4级工业承保。投保人兹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包括投保标的明细表及风险情况问询表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同意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成立,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该部分内容由保险公司规定,用黑体字与其他合同内容加以区别。原告在问询表、明细表及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

当天,双方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0079033),内容为:鉴于四川国光实业公司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综合险,保险期等内容与投保单内容相同(略);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保险单背面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72条,其中第4条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责任免除第8条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二)保险标的物的自燃。后国光公司交保费16120元。2000年1月15日晨2时40分左右,天降大雨,国光公司在简阳市平泉镇一号仓库发生火灾,经国光公司职工和简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扑救,于4时30分将火扑灭,后保险公司即赴火灾现场摄像,查勘、定损,确定库房及库内原材料部分被烧毁,直接损失2467826.41元。2000年1月28日,简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以简公消认(2000)第0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仓库内堆放的代森锌、代森锰锌遇水分解,集热引起火灾。双方均未对此认定书要求重新认定。后国光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火灾投保财产系自燃引起,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属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发生纠纷,国光公司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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