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从保险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来看,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保险诈骗罪的双重客体决定了本罪危害结果的双重性: 一是对保险制度或秩序的破坏,二是对保险人财产的侵害。很明显,保险制度或保险秩序是主要客体,保险人的财产是次要客体。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主要客体受侵害这一危害结果。这是因为:
(一)只要行为人以刑法规定的方法向保险人诈骗保险金,就必须破坏了保险制度。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正是维护保险秩序与实现保险关系的基本手段。“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要求必须向保险人真实地陈述一切有关重要事件和情况,不得有丝毫欺骗、虚假或隐瞒,亦即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一问题上,法律对投保人提出了较之其他合同的当事人更为严格的要求。”③如果行为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制度与保险秩序就会得以维护;反之,则必然破坏保险制度与保险秩序。
(二)保险诈骗行为对于保险制度的破坏是无形的,而诈骗数额较大保险金这一结果是有形的。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这一事实明显比保险制度遭到破坏是更容易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危害结果这一要素显然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保险制度的破坏作为危害结果进行规定,任何保险诈骗行为都侵害了保险制度,就是任何保险诈骗行为都成立罪名,这显然起不到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将诈骗保险金额较大作为规定,则能够将诈骗保险金额较小或者没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明显可以起到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
三、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从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我国刑法第198条明确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六种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以骗取保险金;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材料、证件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骗取保险金;六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以帮助他人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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