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我们应当看到,保险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包含以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包含以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⑨因为法律规定所表明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保险诈骗罪中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了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从刑法的目的来说,保险人的财产是受刑法所保护的,不能说行为人为了第三者或者某单位而诈骗保险金时,保险人的财产就不受到刑法保护了。⑩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作出轻松的判定。
随着科学技术、交通和通讯的发展,防范保险诈骗成为保险界研究的主题,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商品交易方式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在延展,与此相适应,法律不再仅仅从侵权法角度关注交易结果的公平性,而且更加注重在法律行为制度上,也即交易过程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因为随着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人们对市场的信心成为经济的支柱,交易过程已不仅仅是交易双方的事情,而且具有超个人的价值,它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心理秩序。这更需要从法律制度、管理机制、保险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机制上倾注更多的力量,着力在规范化经营和程序化管理上构建公平、公正的保险交易秩序,以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减震器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吴允锋:《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学》,2001年第7期。
2.刘远、于改之:《金融诈骗罪立法评述》,《法学》,2001年第3期。
3.覃占土:《保险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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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家琛:《新刑法释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6.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法学》,2001年第1期。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8.林纪东:《法学通论》,北京。中国台湾运东图书出版公司,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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