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刘先生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害人又协商未成,被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判决,刘先生需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十几万元。判决生效后,刘先生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给刘先生七万余元,刘先生一气之下,准备和保险公司再干一场,并试探我有无兴趣代理。
我仔细看了判决书以后,劝说刘先生放弃起诉保险公司的念头。刘先生指着判决书说“你看,法院判决我要承担被撞的人精神损失费、诉讼费、律师费,这些费用保险公司竟然一分不赔,非但如此,保险公司还说因为我是负全责,所以车辆损失险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均打八折理赔,这样七折八扣下来,竟要我自己个人承担好几万,真正是岂有此理!”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法院判决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不尽相同,法院的判决除了交通法规,主要依据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就现在而言,最明确、最具体的是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的是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主要是格式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法院确定的赔偿范围,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
而现在的保险条款一般会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
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就这些范围而言,解释与办法二者之间差别不大,赔偿的具体标准也渐渐向解释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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