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随着3年前旨在保护私产的《物权法》通过,此项障碍已被逐渐扫清。这部被称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基本明确: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例如城镇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赠与和抵押。“尽管我们国家规定土地公有,但使用权也可以作为物业税的征收对象,因为财产税征收的对象是权利。《物权法》对不动产产权的明晰为物业税开征提供了基础性的产权法律前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新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经历也为物业税的开征平添了许多技术障碍,始于1994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止于1998年的福利分房即是一例。由于住房商品化改革时间并不长,“目前的很多房产不是通过商品房开发获得的,这些房产信息连房产和土地部门都不清楚,更不用提税务机关了,而开征物业税最主要的技术要求就是要掌握房源信息。”施正文说,“目前我们国家房地产的登记制度也存在问题,土地权属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权属登记在建设部门,登记信息不能共享。”
此外,对房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也是一大技术问题。造成此种困境的不仅有社会诚信缺失这样的大环境,也有评估中介混乱的具体局面。目前,不同的房产评估中介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它们可能的“婆婆”包括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在开征物业税之前,如何整合这些中介,统一评估标准,做到“一碗水端平”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但在《中国新闻周刊》接触的绝大多数学者看来,技术问题都是能够解决的。“比如说估值,完全可以先用简化的方式,就算不能特别精确也没关系。”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真正难解的是如何绕开既得利益格局,因为房产比较多的人往往也有较大话语权”。
但一些学者也坚持认为,通过市场购买房产者,已经为不动产高额埋单,在此前提下,征收“物业税”,显然有失公平。
土地财政的危机与契机
高达万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政府不愿割舍的重要财源,也是阻碍地方政府拥抱物业税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年终盘点报告,去年中国土地出让金总金额达到15000亿元,同比增加140%。尽管学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尚存争议,但一个基本共识是:开征物业税后,地方政府依靠卖地营生的土地财政模式将面临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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