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物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已无疑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管理体制,对于物业税的具体归属仍有博弈空间。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方案中,省级政府不参与物业税的分配,与省平级的直辖市在分配问题上与地级市同等考虑。在市、县、乡三级政府之间,则考虑以属地化原则为主。具体而言,就是税源所在地的基层财政享有来源于当地的不动产税,但市辖区需与市进行分享,分享比例可考虑五五分成,这主要是考虑到市政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发挥着较大作用。
但执笔该方案的王晓明同时指出:五级政府已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来不动产税的归属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行政区划体制的改革。施正文也认为,“政府层级减少,税制就容易规范化,把物业税给市县(在‘省管县’的体系下,市县是平级的),三级政府分别有主体税种和税源,这样就非常规范,真正做到‘科学发展’的‘科学’。”
此外,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物业税的具体政策制定上也存在博弈空间。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的大多数专家表示:地方政府不可能拥有物业税的立法权,但应该可以在中央统一规定的税率区间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还可能允许部分省市在国家统一政策公布后自行选择时间进行先期试点。
在接受采访时,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特别提醒记者注意:在谈论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问题时,遣词造句已经发生了变化,“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说法已经改成了“财力与事权相对称”。“在单一制的国体,不要指望给地方政府以税收立法权,这是越来越清楚的。”高培勇说。
与物业税相关的各部门也在围绕物业税改革进行利益博弈。
目前,会受到物业税政策影响的部门至少包括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和城建部门。在政府职权分配格局中,税收由财政部门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管理,房地产开发则由城建部门管理。“这几个部门在此领域里有不同权限,而权限背后体现的是政绩和利益,因此存在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施正文直言,“利益调整后面涉及的是体制问题,体制的推进牵涉的是根本性的改变。部门之间的关系很敏感,在中国,有些事老百姓有问题可能还好解决,但政府哪一家不同意,一个税就开征不了。”
具体而言,单是对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权就存在部门利益之争。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可供选择的评估机构有四种,分别是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地方国土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最具竞争力的分别是具有征管权的地方税务部门和具有房产信息优势的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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