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是纳税人意识的核心
④没有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就不会有纳税人对税法的遵守和维护,也就不会有依法治税的实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偷逃税款问题严重,除了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纳税人对市场经济和税收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由、正义等主体价值缺乏普遍的、科学的认识,对税法规范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从而引致其对税法的异己感和外在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法律的泛道德化倾向,存在重公权力轻私权利、重刑法轻民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习惯和做法,导致了民主、平等、权利、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在于税收立法过分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特别是没有充分反映纳税人的愿望、要求和期待,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关怀;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执法腐败,损害了税法的权威、践踏了税法的尊严,导致了纳税人对税法的冷漠和不信任。只有当税法充分反映纳税人的利益,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并且使纳税人在社会生活中处处体验到税法的关怀时,才能使纳税人在理性上信任税法,从而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三) 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是纳税人意识的客观表现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是基于对税法的理性认知和信仰。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是纳税人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税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只有纳税人真切感受到其权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尊重与保护,才能有效地把税法规范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其尊重税法权威、维护税法尊严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提高,才能够真正形成纳税人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
纳税人意识中的三个层面是有机联系、密不可分的。首先,它们共同的前提都在于纳税人权利主体资格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如果税收立法始终不承认纳税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而仅仅将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对待,就不可能有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其次,它们集中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价值的关怀,是税法联系社会生活的纽带。如果税法只注重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忽略纳税人对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追求,忽略纳税人的权利需要,最终将损害税法的权威,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奉行。
三、确立纳税人意识对推进依法治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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