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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30 14: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53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减税免税管理流程和完善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减税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局的征管科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贯彻落实本《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本《办法》不含以下审批项目:

  (一)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

  (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

  (三)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减免税资格认证;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五)企业汇总纳税资格;

  (六)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

  四、以下审批项目,达到标准的报市局审批:

  (一)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三)税前弥补亏损,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五、本《办法》所用申请书及附件由市局统一制发。

  六、各局在执行过程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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