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的规定,既包括了现行已有的税务机构,同时规范了税务机构的设立,不能随意设置,而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严肃了税务机关的设置,也保证了《税收征管法》执法主体的明确和权威。因此,稽查局是税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在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中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项措施,行使税收征管职能。而发票所、代理所等则不是税务机关,不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
此条及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扩大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特别是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设置机构,尽量做到全国税务机构名称的基本统一,防止滥用职权,为司法实践带来问题。
此次《实施细则》修订的突出特点是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与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务管理实践相适应的正确决定。随着中国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税务机构设置的方向是逐步削减机构,缩小编制,除稽查局作为外设机构独立行使执法权外,征收机构、管理机构都作为内设机构以税务局的名义对外行使税收执法权。
近年来,税务稽查机构建设得到相应加强,全国各级税务局都建立了稽查局,配备稽查人员15万多人,每年查处260多万起案件,查补总额300亿元~500亿元,在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维护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除了税务稽查业务管理职责外,稽查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执法权,有利于实现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统 一,有助于增强执法环节的连续性与约束性。
稽查局作为税务局的直属机构,不同于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贯彻落实本级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的工作部署,但在执法办案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接受上级稽查局布置的工作任务,这是税收违法案件特性所决定的。税务案件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款往往数额很大,税款动辄几十、几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上亿元;案情比较复杂,多是跨省区,调查取证极为困难,需要上线统一部署和组织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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