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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下(7)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1、重组征管业务。通过应用CTAIS,彻底规范各项征管基础工作,进行征管业务重组。重点有三:一是调整并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项专业分工及其联系和制约;三是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即时的监督和管理。

  2、明确专业职能。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划分为管理职能、征收职能和检查职能。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核定申报方式、纳税定额、催报催缴(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和发票管理、防伪认证、交叉稽核、减免抵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管理等。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不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等。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稽查实施、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

  3、精简征管机构。遵循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辖、划清职责、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设立基层征管机构。

  省以下征管机构应当按照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三级设置。地级和县级征管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统称为××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地级局和县级局可以下设稽查局。在城区一律不再设立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为内设机构,对外不挂牌子;稽查局为外设机构,对外挂牌子。对内设的征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要分清,以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专业化的需要。

  4、划清专业职责。按照专业职能不交叉的原则,将以上各项专业职能分解到上述征管机构中,各级征管机构的职责具体如下:

  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管理机构承担面向纳税人的全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的重点是所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核定、财务核算、宣传辅导、表票供应、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申报稽核、纳税信誉和违法处理等项工作。

  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全部征收数据集中处理的原则,设立内设的征收机构(处或科),或将征收职能并入已设立的计划统计部门(处或科),大幅度提高集中征收程度。征收机构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的处理工作,要建立分级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重点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和财务核算信息,并向管理机构提供税源监控信息。面对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一律由征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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