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在汉语中是一个包含内容十分广泛的词语,到底哪些“情况”要求税务机关保密是需要明确的内容,法律的要旨是能够执行,因此,需要对新《征管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进一步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比较一般的观点是个人不愿透漏出来,不希望让人知道的事情。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与有关的司法实践结合运用。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遵守税法的良好记录,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表彰和宣传,提高其声誉,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税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不能为其保密,如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公告、对偷逃骗税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加大打击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形成偷逃税收可耻的社会环境,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此款没有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问题,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该法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因此,保守国家秘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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