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避税地”所在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要允许税收协定国家的投资者将他们的持股总部设在“避税地”,对这些投资者从与避税地国家签有协定的国家里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减免预提所得税。
4.“避税地”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方便。在“避税地”,外国银行开展业务不受当地政府监督。当地政府对银行之间及与银行有往来业务关系的实体和个人之间所需保密的信息、文件等予以保密并严格遵守。此外,“避税地”的银行管理条件比较松,银行开支费用低,因而许多金融组织和机构愿意在“避税地”设置机构,开展业务。
二、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虚设机构的方法
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目的。例如美国某一国际投资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向巴哈马出售一万辆汽车,虽然这笔交易没有经过巴哈马子公司中转,但福特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转入到巴哈马子公司的账上,利用巴哈马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股息汇往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便可长期占用这笔交易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二)虚设信托财产方法
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加拿大摩尔公司在百慕大设立一个信托公司,并把远离百慕大的财产虚设给“避税地”的信托公司,随后不仅可能避掉这部分财产所得应纳的税额,而且还可以用这笔资金在百慕大从事消极投资牟利,获取不纳消极投资所得税的好处。
(三)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跨国的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置的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它们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他来源的收入的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避开纳税义务。具体的方法是:“避税地”贸易公司从某海外联属企业或其他企业购买货物,然后按盈利价格出售给本公司设在另一地方的联属公司,使利润留在“避税地”贸易公司。货物从甲国转移到乙国,又从乙国转移到丙国,而账面价格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避税地”贸易公司的低价格购入和高价售出上。例如,美国福特公司把售给巴哈马子公司的汽车以人为的方式压低到母公司没有赢利,甚至亏损的程度,以便通过价格再分配将出售汽车的真实所得全部体现在子公司账上。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回美国,母公司就可以逃掉因出售汽车而应纳的税款。而且当“避税地”子公司利用这笔钱在当地购置房地产时,还可以免去财产税,出售这些财产也不纳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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