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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2)
www.110.com 2010-07-31 10:23

  国外某一专项的应税所得

  专项限额=居住国内外该专项全部应税所得

  (三)扣除制

  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

  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四)减税制

  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正因为如此,采用减税制国家在减征的比例上参差不齐,甚至悬殊较大。减税制也是一种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前两者是主要的,后两者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三、国际重叠征税的消除或缓解

  (一)股息收入国的措施

  方法有三。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对国外来源的股息减免所得税,是不少国家的共同做法。这个方法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或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但是,对国外来源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最常见的条件是收取股息的公司必须在付出股息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各国对持股比例的规定有高有低,比较多的是25%以上。除持股比例外,有些国家还往往要求一些其他的条件,如股份必须持满一定的期限,等等。

  2.准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准许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是股息收入国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另一措施。不过,实行这一措施的国家并不太多,而且,它们往往规定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子公司全部股份的100%、95%或90%,最低的也要在50%以上。在手续方面,有些国家规定,合并报税必须经过财政部长的批准。准许合并报税,实际上是按照对待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办法来对待母公司和子公司。

  3.实行间接抵免

  实行间接抵免是股息收入国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间接抵免只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分设在两国时,由于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其在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与母公司并无关连,母公司所在国亦不必给予直接抵免。但是,子公司的资本毕竟是来自母公司的投资,其利润毕竟是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在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纳税后,母公司又须按所收到的股息向自己的所在国纳税,造成税负重叠,在些情况下,如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给予抵免,就能避免国际重叠征税,这种抵免在国际税法上被称做间接抵免。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享受者必须是法人股东,而不能是自然人股东;

  第二,该法人股东必须是直接投资者,而不能是坐享股息的证券投资者;

  第三,作为直接投资者的法人股东在付出股息公司中所拥有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对此,在各国国内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中均有具体规定。

  间接抵免也存在抵免限额问题。一般国家在直接抵免中关于抵免限额的规定,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国外所得应向提供抵免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同样适用于间接抵免。因此,在实行间接抵免时,也必须确定抵免限额,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计算出视为纳税额,即付股息的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中按比例属于股息的份额,这一份额视为收取股息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其次,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的应税所得,即母公司的股息与视为纳税额之和。

  最后,母公司的国外应税所得乘以其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为母公司所在国应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如果母公司按股息所承担的税款与间接抵免限额相等,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低于间接抵免限额、在全部抵免后,应补交差额;如高于间接抵免限额,其超出部分,一般不准许抵免。

  对于多层间接抵免,如系三层,在计算时,第一步要计算出子公司的视为纳税额,来自另一国孙公司(即子公司本身的子公司)的所得与间接抵免额。第二步计算母公司的视为纳税额

  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补充公式中的“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应当是按子公司全部所得(即子公司本身所得+来自孙公司的所得)依率应纳税示减去第一步中所计算出的间接抵免额后的税额;

  第二,补充公式中的“子公司的税后所得”应当是“子公司本身所得+来自孙公司的所得-已扣除间接抵免额的税款”

  在股息收入国方面,除去上述三种措施外,如果有的国家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国外来源的所得,包括股息,免予征税,则也不会发生国际重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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