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国际税收 >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 >
国际重复征税
www.110.com 2010-07-31 10:26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特征

  1、征税主体非同一性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3、纳税客体同一性

  4、纳税期间的同一性

  5、税种的相同或类似性.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条件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

  国际重复征税

  1、按其内容,可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强调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的同一性。仅包括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所进行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后者不仅包括因纳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的同一性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包括纳税主体的非同一和课税对象的非同一但属同一税源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对同一笔所得或收人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2、按征税权的实施程度,可分为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和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指实际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施了征税权力,纳税人实际上已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的税负。而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客观上拥有征税权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一国或两个国家并没有实施征税权,从而形成潜在的而非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

  3、按引起国际重复征税涉及的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外延扩大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内涵扩大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指由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后者指有关国家行使同种税收管辖权,即各自扩大了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国际税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各国普遍开征所得税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而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则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现实。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国际间经济、技术、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多边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