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国际税收 > 国际重复征税 >
国际重复征税与直叠征税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0:23

  国际重复征税又称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又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根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o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人国的税收法律都有密切联系,因而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中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1.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特点与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具有以下特点:

  (l)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而产生。这种建立在税收管辖权冲突之上的重复征税与税制性重复征税不同。前者是因为不同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并导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而产生;后者则是因为一国实行复合税制而造成的。

  (2)纳税主体具有同一性,即国际重复征税是同一纳税主体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中负担重复的纳税义务。如果不同的纳税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则不构成重复征税。即使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税源向不同的国家纳税,可能构成重叠征税,但不属于我们所说的重复征税的范畴。

  (3)征税对象具有同一性,即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所得或同一税源的征税。跨国征税对象是发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没有征税对象的跨国交叉,不可能产生国际间的征税重复。交叉的征税对象必然是相同的征税对象,所以,征税对象的同一性成为国际重复征税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4)税收种类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利益所征收的相同或相似的税种。

  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结果都是使纳税人承担了双重纳税负担。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l)国际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进行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这一特点包含了两个基本要件:第一,国际重叠征税必须是对不同纳税主体的重复征税。第二,必须是对同一所得进行重复征税。如果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收益进行征税,不构成重叠征税。

  (2)国际重叠征税可能是按照不同税种征收。国际重叠征税多数情况下是按照同一税种征收,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按照不同的税种征收。这也是其区别于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特点之一。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都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增加了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担,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了资本、技术、劳务、商品国际间的流动,制约着国际性专业分工和经济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妨碍了世界经济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可能引起国家间的税收权力与利益的冲突,进而影响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而且纳税人为了减少税收负担,会千方百计利用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逃避税收,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研究的重点。

  2.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征税管辖权的重叠,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征税权是一国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行政权的范畴。税收管辖权则是一国依法在税收方面所享有的权力,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依据。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由各国自主确定和行使,其他国家不得于涉。上述两个因素决定了各国的税收管辖权都具有独立性与排他性,成为税收管辖权冲突的最终原因。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l)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重复征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关键是居民身份的确定。居民身份是依据国内法来确定的,由于各国国内法采用不同的标准认定居民身份,可能使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成为两国税法上的居民,并导致对其重复征税。

  (2)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导致重复征税

  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核心是所得来源地的认定。由于各国税法在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上存在分歧和矛盾,同一纳税人来自境外的同一所得可能被两个非居住国认定为来自本国,并导致重复征税。

  (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人来源管辖权间的冲突导致重复征税当今世界上有多数国家都奉行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并用的管辖思想,“因此,在国际税收领域,多数国家既行使居民收人管辖权,又行使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此,居住国与非居住国可能同时对某一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导致某一所得被重复征税。

  (4)从经济上讲,经济渊源同一即税源同一是导致国际重复和重叠征税的根本原因。换言之,离开了同一经济渊源,是不可能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

  3.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与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是指消除税收管辖权冲突的途径,主要有单边限制途径和双边限制途径两种。单边限制途径通常是指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单独采取国内立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双边限制途径是指按照国家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采用缔结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或协商的途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分为国内方法和国际方法两种。国内方法又包括了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三种;国际方法主要是国际税收饶让。

  (1)免税法。免税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或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税收管辖权,免于征税。免税法的基本出发点是承认收人来源国的独占征税。免税法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于征税。全额免税法是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二是累进免税法,即采用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虽然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收人不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将考虑其国外所得。累进免税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有保留地放弃征税权的方法。相比较而言,全额免税法使居住国放弃了更多的税收,而累进免税法则有助于增加税收,因此,除法国、澳大利亚和部分拉美国家外,多数实行免税法的国家采用累进免税法。

  (2)抵免法。抵免法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扣除。实行抵免法的国家既承认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没完全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且基本上能够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