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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政策之比较(3)
www.110.com 2010-07-30 17:57

  (四)台湾地区

  1.税收减免SU税收惩罚。在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引进或使用国外的专利权等,可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办科学工业企业免征1年的所得税。科学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土地税,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免税,且期满后可以享受最高税率为20%的低税率政策。公民以个人创作发明的专利权提供或出售给台湾境内公司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免于计入综合所得额课税;对从事科技和学术研究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和财产税等多方面的减免税优惠,并对应聘的外国科技人员予以免税待遇。此外,台湾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营业额用作企业的研发开支,否则将给予惩罚性的税收待遇。

  2.税收扣除、税收抵免与加速折旧。企业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支付的专利费、许可证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为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新产品而支付的研发和实验费用准许在当年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投资于自动化设备、科技研发和人才培训,可按投资额的5—20%抵免其应纳所得税额,且可在以后4年内逐年结转。企业可按照购买新设备支出的15%抵免再投资年度新增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折旧方面,台湾对用于科技研发、产业升级和改善生产的机器设备,根据情况可以比法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缩短2年或缩短一半计算折旧,折旧年限缩短后不满1年的直接记入成本费用。

  3.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新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自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增资扩展的风险投资企业,5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投资于创业事业的公司,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于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于高科技风险行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20%在税前抵扣应税所得,技术先进的重要企业可按投资额的30%税前抵扣应税所得,并允许在此后5年内继续抵扣。此外,对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公司除给予税收减让政策外,对其实行退税20%的制度。

  三国一地区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的比较

  (一)税收政策支持自主创新的力度大

  开展科技研发与自主创新的成本高、风险大,而且收益具有外溢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自主创新活动需要的资金投入量日益增大,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以达到规模效应。上述三国一地区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其科技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多方位全过程支持自主创新

  三国一地区支持科技研发与创新的税收政策的作用对象较广,涉及到自主创新的全过程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从支持对象上看,既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也包括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从事科技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税收支持;从支持环节上看,既有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需设备和资金投入的税收优惠,也有针对企业开展创新过程中的研发费用的优惠,还包括对科技和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税收优惠;从支持范围上看,不仅强调对国内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支持与鼓励,而且重视对拥有科技优势、资金优势和创新实力的国外企业以及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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