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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30 17:49

  因此,企业在筹建之初,就应考虑利弊得失,选择筹建大企业还是筹建小型微利企业。当然,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不能因为节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另外,还可以利用临界点进行规避筹划,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正好居于临界点上,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四、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

  (一)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

  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例如,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在生产项目投资之初,就选择了许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项目,如钢铁中的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高强度钢生产等项目,现正享受15%税率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企业应很好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六、从业人员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1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办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1000元,还可另外加计扣除1000元,也就是说,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结合实际,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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