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几个问题(7)
www.110.com 2010-07-31 11:18
(六)关于偷税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构成偷税罪主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工作人员、税务代理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一般人员或者单位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偷税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罪的,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人员构成偷税罪共犯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查处偷税案件的过程中,应分清偷税与偷税罪的界限,准确把握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才能在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同时,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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