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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审理的终结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一)税务稽查审理几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经实施稽查发现问题是需要做出税务行政处理的,审理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报批;经实施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制作《审理报告》做出《税务稽查结论》报批。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稽查实施人员应予以补正。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不健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程序的忽视。这就要求在税务案件审理中注意对程序要件的审理,稽查行为有程序不足的,审理部门对此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简单地否定了事,而应通知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上的不足。程序上不足主要指两种情形:第一、形式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上是合法、适当的行为,但表达方式上有缺陷;第二、程序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但在程序上有缺陷,稽查实施人员补正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报批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同意。(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处理意见不当。对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可补充稽查或另行安排稽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4.构成犯罪的案件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批移送司法机关。

  (二)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稽查审查终结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审理报告及处理意见。根据《规程》第41条规定,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除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批后下达《执行通知书》交有关人员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处理对象名称;

  2.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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