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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选案制度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税务稽查选案人员要根据稽查工作的客观规律的基本要求,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税务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经分析发现可疑点并根据可疑点对税收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作为税务部门实施稽查的对象。

  要从纳税申报、企业财务报表、关联关系、纳税人行为、综合指标等各方面科学的确定税务稽查选案指标。日常稽查选案应该采取多项或综合性的指标确定稽查对象;专案稽查选案应该根据上级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涉税案件和举报的案件确定稽查对象。

  1.在税务稽查选案开始前,选案人员要将稽查的来由、依据、任务、内容、方式方法、预期目的等进行研究部署,并制定好详细、周密的计划向领导报告,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接到提案后,根据稽查任务及稽查的具体要求,经审查同意后退回分管业务的部门组织实施。

  2.提案一经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分管业务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将有关任务具体落实到负责人,由负责人按照科学的选案方式方法,结合提案的要求,确定具体的对象,编制《待查纳税人清册》,写出稽查对象确定情况的书面报告,然后经复核无误后正式向领导报送。

  3.上级部门或领导收到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的《待查纳税人清册》和稽查对象确定情况的书面报告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待查纳税人清册》和稽查对象确定情况的书面报告返回分管业务部门(单位),由分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连同其他提案资料一同交给稽查实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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