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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及借鉴意义(2)
www.110.com 2010-07-31 11:24

  2.在费用扣除标准中引入生计扣除规则,并增加了照顾纳税人非凡情况的多项扣除项目

  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情况给予特定的附加减免和优惠,体现了税法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的照顾。不动产应纳税所得中,根据纳税人负担的受抚养者的多少适当增加扣除额:受抚养者每增加一个,扣除额可增加340欧元,故纳税人抚养的子女越多,享有的免税额越大。而且,照料子女的费用可以从净所得总额中扣除,以每个子女天天11.20欧元为限。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

  应税所得的计算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这样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造成税收收入的自动增长。如:不动产所得的应纳税所得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所得”或租金收入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所得是以1975年为参考年份,自1990年以来每年随通胀率进行指数化。相应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得的总扣除额也与不动产登记所得一样,按相同的办法随通胀进行调整。

  (四)源泉扣缴制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对不动产所得以及部分动产所得和劳务所得征收预提税。动产所得的预提税主要是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股息及来自储蓄债券、押金、债券和固定利息有价证券的所得在取得时就应计提动产所得预提税。这类所得在纳税时不必申报,从而简化纳税程序,而且便于征收治理。劳务报酬诸如雇员薪金、公司董事报酬、解雇补偿金、佣金及其他非凡补贴等也应在其取得时缴纳预提税。

  如前所述,比利时的源泉扣缴制之所以有效,与其发达的信用体系是分不开的。在比利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心银行的一个部门,对其监管主要由中心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心银行提供并执行。这样的信用体系使得征税信息的搜集变得相当便捷和完备,遏制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保证了税款征收到位。

  三.比利时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税率设计方面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采用分类税制,无法实现公平、中性和简化的政策目标,而且会导致不公平和引起经济扭曲。应适当扩大累进税率的适用范围,建议将分类税制改为较为综合的所得税制。另外,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在国际上也是非常少的。建议税率级次不超过5个,最高边际税率为35%~40%。扩大第一个税率级次的适用范围,使最大部分的雇员进入这个税率级次中。其次,对同属勤劳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提高偶然性所得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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