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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1:24

  一、第三次修订《个税法》扣除标准为1600元的亮点。是“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运用与反映

  笔者认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由800元调到1500元的扣除标准,是从当前居民的收入状况和消费支出状况,以及与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出发考虑的,是有根据的。而在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办的听证会上,参加听证发言的同志向国家权力机关陈述了对此次修订《个税法》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其q=90%以上的发言认为,15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而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有70%的人持此意见。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吸收立法论证会公众的意见后,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后由1500元调到1600元的统一标准扣除额。这就不仅能满足更多纳税人的要求,财政能力也还可以承受。从1600元的扣除标准来看,全国每年大约有5310万工薪族平均每人每年免缴个人所得税530元,这就保护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全国每年财政税收大约减少280亿元,从全局看财政也是能承受得了,并最终能弥补上来的。欠发达地区税收收入减少的影响较大,可以由转移支付的办法来解决。而扣除标准由800元上升为1600元,这个修改是一个亮点,其理论意义就在于反映了马克思当年一再强调指出的,“法的关系最终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存在,而是存在决定意识的重要原理。所谓物质生活,包括居民的收入、支出、财政承受能力等。经济基础是第一性,法律是第二性。而经济条件的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制度的变化,也反映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如果脱离我国已经变化了的今天的经济条件,还停留在20多年前确立的800元的扣除标准上,或者今天一下子就提到3000—5000元的扣除标准,也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的:违背经济发展的法只是一张空文,不适应经济关系的法律观念也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

  二、如何处理有的地区已经是1800元的扣除标准,《个税法》今后改革的方向

  (一)现在有的地区已经是1800元的扣除标准了,怎么办?笔者认为,既然过去个别地方已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为1800元,并且按照地方规定的这个标准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在全国统一了标准,以后全国就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办理,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今后《个税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方向问题。这次《个税法》的改革只是部分的改革,按照“十一五”计划的要求,《个税法》要进行全面的改革,还包括比较多的项目。比如,居民期限的规定问题、减免的范围问题、综合计征和分项计征相结合的问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法与个税法的合并问题,都要创造条件,逐步改革。特别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分项计征和综合计征的问题。我们现在是采取分项计征,将来要实行分项计征和综合计征相结合的办法,最后实行完全的综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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