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2)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四)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收征收机关依据税法核定。财政、税务部门应采用统一的计税价格。
(五)按现行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住房,纳税人应持《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报主管税收征收机关(地方税收机关是指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代征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税收征收机关核准。主管税收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资料存档并分户建立减免税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房屋购买时间、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房屋销售时间等。
(六)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高低确定各部门间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进行实时监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次月十日前进行一次信息交换。
(七)各市、州级地方税务部门于季后十日内将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四、各地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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