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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本市农村按"三个集中"原则分配给农民居住的房屋,首次转让时比照售后公房处理。

  五、关于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

  (一)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三)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六、关于实行房地产税收征收"一条龙"管理

  为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各区县财税部门要以"财税联合办公,统一计税依据,健全征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作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自2005年6月1日起,本市对所有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对受理房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各类税收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进行整合,减少环节,方便纳税人,实现从申报纳税到征收开票的全过程服务。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各区县财税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大力支持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确保办公场地的落实。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与协调,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财政局 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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