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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货物税
www.110.com 2010-07-30 16:20

  中国台湾对列举货物在出厂或进口环节从价课征的税收。1947年,台湾省根据国民党政府颁发的货物税条例,另订货物税补充办法在台实施。1952年,台湾当局对原货物税条例进行修正,以后又随经济发展变化作了多次修正。货物税在应税货物出厂或进口时征收。台湾产制的货物,由产制厂商纳税;委托代制的货物,由受托的产制厂商纳税;进口的货物,由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纳税。应税货物包括烟、酒、橡胶轮胎、水泥、饮料、平板玻璃、油气类(汽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等)、电器类(电冰箱、彩色电视机、冷暖气机、除湿机、录像机、电唱机、录音机、音响组合、电烤箱)、车辆类(汽车、摩托车),共8类28个项目。1997年度台湾地区货物税税率(税额)见下表。货物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台湾产货物的完税价格以产制厂商的出厂价格减除内含货物税额及推广该项货物所需费用(为完税价格的12%)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 出厂价格÷(1+税率+12%)。产制厂商接受其他厂商提供原料,代制应税货物的,以委托厂商销售价格为出厂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完税价格。进口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捐及商港建设费的总和计算。应税货物有以下情形者免税:用作制造另一应税货物;运销国外;参加展览但不出售;捐赠劳军;直接供军用。已纳或保税记账的货物,有下列情形的,退还原纳或冲销记账货物税:运销国外;用作制造外销物品的原料;滞销退厂整理或加工精制同品类的应税货物;因故变损不能出售;在出厂运送或存储中,遇火焚毁或落水沉没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的灾害以致物体消灭。货物税对进口货物及本地产货物,规定了不同的征收办法。进口应 税货物,纳税人应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于征收关税时代征。产制厂商在开始产制应税货物前,须向工厂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货物税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产制厂商当月出厂货物的应纳税款,应于次月15日以前自行缴纳并填写计算税额申报书,连同缴款书收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税或免税货物,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海关领用货物税照证。货物税照证分为完税照、免税照、查验证。应税货物完税后需贴用查验证,免税货物应贴用免税照,以便稽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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