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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
www.110.com 2010-07-30 16:18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务检查行为,根据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与衔接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日常税务检查的选案

  (一)案源管理

  日常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受理的权限范围内的举报线索;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日常检查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发起的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纳税异常的案源;其他相关部门转送的案源线索;税务(分)局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日常检查。

  选案工作由分局综合业务部门专人负责,选案人员应及时收集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分局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筛选确定日常检查名单。

  (二)任务下达

  1.选案人员于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的检查初步名单,编制《审批单》(见附件一),报本部门科长、分管局长审批确定。

  2.根据审批后的审批单,由选案部门在月底前编制《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见附件二)送各实施部门,并明确检查要求及期限。

  3.对于举报案件、其他上级交办案件及临时检查任务,由选案人员及时编制《办理单》(见附件三)及《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经本部门科长、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各实施部门。

  (三)撤案

  1.检查任务一经安排,一般不得随意改变。

  2.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予撤案。具体程序为:(1)检查人员填写《撤案审批表》(见附件四),并注明撤案理由报送选案部门。(2)选案部门核实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对审批确认的撤案户,选案人员要及时做好撤案台帐,并将查处资料及时归档。

  二、日常税务检查的实施

  (一)任务分配

  负责检查工作的各实施部门科长应将检查任务及时下达给各检查组。各检查组应严格按照名单和规定期限实施检查。

  (二)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五)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被查单位法人代表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六)上签收,法人代表外出的可由财务负责人代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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