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检查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的工作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一)检查选案
检查选案是税务检查的第一个环节。选案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各种案源信息中确定检查对象,并向检查实施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及跟踪税务检查情况。
(二)检查实施
检查实施是税务检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实施部门主要职能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方案所确定的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三)检查审理
检查审理是税务检查的第三个环节。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实施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核准案件事实、审查辨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检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执行部门主要职能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完成税务检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
二、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的工作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在实施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被查对象;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可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检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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