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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8)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被上诉人代洪霞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期间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代洪霞在诉争房屋的常住人口为2人。

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协议》、《房屋折迁补充协议》、二类户型回迁临时过渡补助费未发放情况汇总、2005831的《沈阳日报》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代洪霞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代洪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克莱斯特公司在向代洪霞发出准住通知书并延至今日,煤气部分的配套设施尚未铺设完毕,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即未能按合同约定保证被拆迁人正常使用该回迁安置房,故克莱斯特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拆迁人违约按补充协议第七条执行,故原审法院判决克莱斯特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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