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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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因文物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物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补助标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998〕3号)、《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市政府令〔1998〕17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9〕30号)同时废止。
2003年2月5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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