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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7)
www.110.com 2010-09-03 13:1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可对主动配合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实行适当奖励和优先选择拆迁安置房。
    第五十四条  拆除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军队进行住宅建设或军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武鸣、邕>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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