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纠纷 > 拆迁纠纷处理 >
拆迁纠纷处理之行政诉讼(4)
www.110.com 2010-07-05 08:54

  (3)裁定管辖

  由人民法院作出一个裁定或者决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叫裁定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①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依此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第三,接受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如果确实认为移送错误或者审理确有困难的,应说明理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②指定管辖

  对某一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叫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两种情况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案件,更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③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又叫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移转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转给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便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由适当的人民法院审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我们称之为提级审理;上级法院也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目前,移转管辖中存在问题较多。

  (4)特别规定律师代理拆迁诉讼应注意以下案件受理管辖的特别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按行政案件受理。

  c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此复。

  c典型案例

  曾小萍等诉芦溪县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违法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萍行初字第01号

  原告:曾小萍。原告:黄芳胜。原告:肖树勋。原告:李光生。原告:肖光荣。原告:林秋云。原告:肖毅洪。原告:张根华。原告:刘凤英。原告:黄德生。原告:彭炳煌。原告:刘思瑞。原告:杨景辉。原告:陈永俊。原告:吴永行。原告:周晓其。

  诉讼代表人:陈永俊、张根华、黄德生、黄芳胜、曾开军五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溪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本市芦溪县芦溪镇。

  法定代理人:刘家富,芦溪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永辉,芦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浔,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溪县房产管理局,所在地本市芦溪县芦溪镇。

  法定代表人:刘金定,芦溪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卓钦,芦溪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浩,江西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志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洁,萍乡市司法局干部。

  第三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琦,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曾小萍等17人不服芦溪县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及作出的补偿标准,不服芦溪县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3月23日作出的芦房裁字〔2003〕第5号、第6号、第8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第25号、第26号、第27号、第29号、第32号、第33号、第40号、第41号、第43号和芦房裁字〔2003〕第17号、第18号共十七份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赣立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的指令,于200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小萍等17人推选出的诉讼代表人陈永俊、张根华、黄德生、黄芳胜、曾开军及原告曾小萍等17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才亮;被告芦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永辉、陈浔;被告芦溪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罗卓钦、黄浩;第三人江西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