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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局发: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2)
www.110.com 2010-09-03 15:27

  第十八条裁决书应当写明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争议事实、裁决内容、做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裁决结果、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裁决单位的全称和做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单位的印章。

  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属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其他县(市)区的须报四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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