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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摘要: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现代化的担保物权制度必须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为此,我国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担保 担保物权 现代化

    市场的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我们通常所谓的交易,如果从民法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的高度发达。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的的实现,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债务的履行,便是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因此,债权制度的高度发达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制度的高度发达。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可以说是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 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制度的总和还要多。除民法典的规定以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企业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的担保物权方面的法律。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部分共240条,担保物权部分201条。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他物权法条款的总和基本持平。由此可见,在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现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不可能像英、法等国一样,从原始的资本积累开始。我们处在这个时代,必须中途切入,直接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因此,我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尤其应注意现代市场经济的以下特点:

    (一)交易的普遍化和信用化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资源的普遍商品化。在农业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主要通过自给自足的形式得到满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需求的满足则主要通过市场而实现。市场越发达,资源的商品化程度越高。商品交易越来越成为每一个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现代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所谓信用,是指一定利益按照一定的条件而进行的暂时让渡。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约定在一年以后偿还,并支付利息,其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易就是一种信用交易(银行信用)。厂家向商店提供商品,约定在商品卖出后支付货款,厂家与商店之间的交易也是一种信用交易(商业信用)。商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约定分期支付商品的价款,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同样是信用交易(消费者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尽管直接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简单交易形式仍然存在,但是,信用交易则成为某些领域的主要形态。信用交易的基本特点是一方当事人要先让渡一定的利益,而作为该利益对价的、由他方提供的利益则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才能实现。由此,便产生一种风险,即已提供一定利益的一方可能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不仅预期的利益不能获得,甚至已经给予的利益也不能收回。银行在做出贷款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借款合同,则银行不仅不能获得木金加利息,而且,其支出的木金也可能追不回来。信用交易的这一特性决定,交易安全不仅关系交易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因信用交易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危及整个经济的安全。由于信用交易形式的普遍存在,因此,对担保的需要也就越来越人。

    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总是希望交易能够迅速完成,交易的目的能够尽快实现,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投入大量人力消耗和成木支出。交易越多,这种愿望就更强烈。交易的普遍化和信用化决定,担保制度的设计必须适应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能够为当事人便利地采用。如果担保物权的设定、维持和实现过于复杂,成木过高,当事人就只能是:要么担心交易的风险过高而放弃交易;要么,放弃设定担保物权,而直接进行无担保的交易。其结果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效率,而且,也可能影响交易的安全。担保制度本身也就可能形同虚设,尽管有严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人会遵守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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