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之辩析(4)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五)债务承担与债务担保的比较在实践中,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债务担保易于区分,而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债务担保中的保证容易相互混淆,两者的联系之处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均随同旧的债务人、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参与到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和承担人或担保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但两者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不是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是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区分,必须结合合同的目的进行判断。如果第三人对于债务的履行,自已享有直接利益,则应认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此外,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的原理主张其抗辩权,承担人依据连带责任的原理主张抗辩权。就其本质区别通常认为,如果参加人对债的关系有自身的利益,则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没有自身客观利益的存在,则仅有保证关系的成立,当然保证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
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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