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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担保被判还债 电子证据意识仍待增强
www.110.com 2010-07-19 16:13

  手机短信的法律效力提醒百姓要增强电子证据意识:一方面,利用好电子证据可以起到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作用;另一方面,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可避免吃“哑巴亏”的困扰

  发个短信担保替人还债十万,这可不是“天方夜谈”随口说说的,这样的事就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据《扬子晚报》报道,朋友之间借款,自己在外地,碍于情面发送短信表示愿做担保人;债务到期,朋友下落不明,担保人被告上法庭,生意人吴某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这起短信担保的债务纠纷案,担保人吴某被判代为偿还10万元。

  仅凭手机短信担保也应偿还担保债务吗?相信许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然而事实证明,网络的日新月异使得电子证据出现在法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它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当中。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不应小视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在遭遇相关事情时务必小心谨慎。

  短信担保算证据?

  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而引起争论的是一条特殊的短信担保。

  该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引起诸多议论。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但刘某提出需要担保。而在当时,李某拜托的担保人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故在协商后,吴某给刘某发送了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谁知限期到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吴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对簿公堂。

  由此,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那一条简单的担保短信上,而社会大众对于此事的议论也围绕这点展开。

  部分网友站在担保人吴某的一边,他们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吴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先通过冻结贷款人的财产,如果资不抵债,贷款人又死掉才能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手机短信。因此,吴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而刘某亦同意由吴某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无法还款时,刘某有权向吴某主张连带责任,遂法院判决吴某偿还刘某10万元。

  在双方之外,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怎么证明这条短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要是手机给人偷了,然后用去担保一个亿,是不是永世不得翻身了?”

  电子证据进入法庭

  从这一事件我们了解到,短信担保可以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进入法庭。而这只是电子证据的一个典型代表,形形色色的电子证据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并走进法庭。

  中国法院网曾有题为《“80后”女子冒充县长短信“借钱”行骗被判2年半》的报道。江西省遂川县“80后”女子史某通过手机分别向私营企业主林某、张某、周某发送短信,谎称自己是该县县长,并将自己化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通过短信发给他们,要求存钱入户。上述三私营企业主经核实发现被告人系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法院判罚的落脚点是,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有因为电子证据获得相关权利得以保障的,也就有因为电子证据不足而遭受损失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写借据时使用简称或昵称,从而为以后的要债凭添麻烦。据《齐鲁晚报》报道,潍坊市民张先生曾出借2万元钱给前女友并打下欠条,但欠条上两人的名字均是私下的亲密称呼,结果分手后女友不认账。律师认为,张先生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如果鉴定不出,将很难要回欠款。

  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种种与传统沟通和交易方式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沟通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它们通过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存储和传输,随之而来的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往来等诸多方面产生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进行法律层面的认定,这也让人们有了新的不一般的“遭遇体验”。同时,可以说,电子证据既是对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预言,又是当前世界证据法领域面临的新挑战。

  请您务必加强电子证据意识

  如今,电子证据和其他法律证据一样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具备法律效力。但不置可否,手机短信作为当今信息时代的产物,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新型证据规定的不完善。对数据电文证据的类型、证明效力、收集程序、认证程序、认证方式等方面都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目前,法官遇到此类证据,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等待立法完善的过程中,人们应该小心谨慎,增强自身电子证据的意识。

  就有案例证明,劳动争议中电子邮件也可当证据。《广州日报》消息,周女士就任一家外资贸易公司经理一职,但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赌气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明确表示辞职,这家贸易公司随后发送了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此后,周女士反悔并上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故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由此表明,人们应该严肃对待电子证据,切不可视如儿戏,否则“吃亏在眼前”,苦果自吞。

  那么,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专家建议,在诉讼前,可请公证机关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的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以作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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