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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庄村委会诉长岛县海运公司浅滩采砂侵权损害(3)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上诉人海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报告没有经过事实验证,缺乏客观性;鉴定报告对诸多因素如建港、海上养殖、挖砂数量对登州浅滩的影响、挖砂开始时间等未考虑,缺乏科学性;鉴定报告是个别人的意见,不能代表科学院海洋所,缺乏可靠性,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西庄村辩称: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科学公允,判决合法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求实均有资料、证明、调查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并已经过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科学院海洋所是我国海洋研究的权威性机构,其受一审法院委托对烟台管区和海洋一所两份调查报告的科学性进行的鉴定从程序上是合法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会实、采信证据、划分责任的依据。上诉人海运公司提出该鉴定是个别人的意见,不能代表科学院海洋所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以鉴定内容不全面,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学术界认识不一致为由要求重新委托鉴定的申请,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10元由上诉人长岛县海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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