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诉南太万达龙(天津)国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WONHEE SHIPPINGCO.LID)。

  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

  1993年7月21日,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与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至俄罗斯那霍德卡往返航次的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南太公司租用原告所属圣文森特籍“星光”轮,装运1500吨牛肉罐头从天津运至那霍德卡港,装三天卸三天;装运1500吨钢材自那霍德卡港至天津,在那霍德卡港装船时间允许三天。滞期费每日2000美元。因装运的上述货物系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出口及进口,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时,两被告之间也签订了与上述合同内容大致相同的往返航次租船合同。

  1993年7月31日,原告所属“星光”轮在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码头靠泊作业,于8月2日装货完毕驶离天津港。该轮于8月8日1800时抵那霍德卡港锚地,8月13日2024时靠泊,8月14日1910时开始卸货,8月22日1160时开始装货,9月2日1140时装货结束。“星光”轮返驶抵天津港后,因与南太公司就在那霍德卡港产生的滞期费发生纠纷,原告拒绝卸下1500吨钢材货物,并欲留置船上货物运回韩国扣押。

  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得知后,以其托运的罐头丢失12吨及原告拒卸其所属的1500吨钢材为理由,于1993年9月16日申请天津海事法院诉前扣押原告所属圣文森特籍“星光”轮。天津海事法院裁定扣船后,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经与原告协商达成协议,由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提供10.4万美元的担保,原告向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协议达成后,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星光”轮的扣押,天津海事法院于9月25日裁定,解除了对该轮的扣押。

  1993年10月31日,原告为追索船舶滞期费,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按与南太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第一航次运费包船35000美元,第二航次运费包船37000美元。“星光”轮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抵达天津新港装运货物,于同年8月8日抵达那霍德卡港卸货和装货,直至9月2日离开那霍德卡港,共用22天22小时40分钟,除去合同规定的可用时间,滞期为16天22小时40分钟,按合同约定的滞期费率,滞期费为33888美元。按合同规定,南太公司应于1993年9月7日前将两航次运费72000美元付清,但南太公司仅支付了第一航次的部分运费3万美元。因此,船东依据合同对船载货物依法进行留置。但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却以其托运的罐头丢失12吨(值85332美元)及船方拒卸其货物为理由,申请对“星光”轮实施了扣押。虽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解除了扣押,但船方为此遭受了巨大船期滞留损失,并支付了扣船执行费5000美元。由于南太公司的严重违约,致使我方在运输中遭受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南太公司支付所欠运费和滞期费,判令天津华升物业公司赔偿我方扣船船期滞留损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