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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物料供应的债务承担(2)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本案中,光船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事实已经证实,而宇宙公司主张光船租赁合同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船舶物料的买受人、即与运输公司形成物料供应合同关系的为承租人而非船舶所有人,并不是以光船租赁权来对抗第三人的船舶所有权,不涉及光船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亦不影响合同之外第三人对船舶享有的合法权益。所以,光船租赁权登记与否、应否登记的问题,并不影响对光船租赁期间物料供应债务人的认定。

  三、承租人应承担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物料供应的债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系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的一方。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实施占有、使用和营运的为承租人,出租人对船舶并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情况下,因船舶营运所需而接受物料供应的船方应是实际占有、营运船舶的承租人。涉案物料供应发生时,“C”轮实际正处于由B公司光船租赁的期间,船舶营运、船员配备等一切事宜均由B公司负责。此时,运输公司依据船方需要,向“C”轮供应船上伙食和免税商品等物料,可认为是对供应合同作了实际履行。该物料供应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为运输公司,另一方则为B公司。而宇宙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的出租人,一般对光船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风险和责任都无须承担,其实际上也并未订立过物料供应合同或接受过物料供应。对物料供应负有费用支付义务的应为光船租赁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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