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船舶修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罗昌波、郑彩云、欧秋兰、罗雨欣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用3000元,原告罗昌波、郑彩云、欧秋兰、罗雨欣负担2000元,被告朱海林负担10000元,被告徐道友负担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上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11029886000402。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