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罗昌波、郑彩云、欧秋兰、罗雨欣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用3000元,原告罗昌波、郑彩云、欧秋兰、罗雨欣负担2000元,被告朱海林负担10000元,被告徐道友负担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上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11029886000402。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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