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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该(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二、对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当事人可否自行协议变更?对此持反对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受生效调解书拘束,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我们知道,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的减少、债务履行期限的延长等。因为这是申请执行人对其权益的自行处置,法律出于对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而允许之。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那么同样,本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以服从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卫生局同意房地产公司延长还款期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的行为,如果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是应该予以允许和支持的。对此,有人认为,执行程序的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这种观点经不住法理的推敲,如果按照这种说法,如果承认这种观点,就等于承认法院执行程序可以否定原判决的既判力而具有审判监督的性质,这在诉讼法中是找不到根据的。可见,执行和解也好,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法院裁判的履行方式也好,之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许可,都是基于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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