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三荣公司诉盘锦庆道服装有限公司海运货物(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争议提单项下的货物在原告承运期间至收货人凭提单提取之前,应属原告合法占有,被告与发货人之间虽有《来料加工皮革服装合同》,但未向银行付款赎单,依法无权提取并占有该批货物;原告将货交与被告是基于被告的补单承诺而为之。因此,被告仅在提单流转至开证银行前可以占有该货物。当提单流转至开证银行,被告不予赎取,违背了先前的承诺,继续占有该批货物没有合法依据,强行占有属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物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应由其占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未按合法程序将货物放给被告,对本案诉讼起因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大连海事法院于1996年5月6日判决如下:
被告盘锦庆道服装有限公司于其仓库向原告韩国三荣公司按原状返还本案争议的3个集装箱的货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
本案原告韩国三荣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53531元,被告盘锦庆道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8531元,余额由原告韩国三荣公司承担。
第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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