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海事救助诉讼案审结 常州海事处遭索赔(3)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在当时风大浪急的恶劣天气条件下,风浪的能量已使118米长的海轮失去控制而搁浅,使三艘连在一起的水泥船凭借风力由江北岸漂至南岸,如果要求没有动力的0848艇上的海事工作人员徒手游泳前去施救落水人员,其困难和危险是显而易见的,更是违反客观规律的。而0846艇到现场后进行了施救,但未能成功救起洪某,不属施救不当,同样不能据此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不予救援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和要求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日前,新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洪某家属要求确认被告海事处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驳回洪某家属要求被告海事处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洪某家属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指责新北法院认定案情失实,判决不公。由于申诉人认为常州海事处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救援义务的理由不足,不符合检察机关立案条件,最终作不立案处理。检察官提醒长期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海上自救常识及自救能力,并必须置备相应的紧急救助设施,在顺水行驶、突遇大风的情况下,理应及时穿上救生衣方可继续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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