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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松清等诉茂名市中燃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等船员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原告:苏松清,女,191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福轩之母,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

    原告:黄伟雄,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福轩之妻,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

    原告:邵德彬(曾用名邵茂梨),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福轩之长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

    原告:邵德杰,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福轩之次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

    原告:邵德相,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福轩之第三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

    原告:邵德钦,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福轩之第四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

    原告:邵小慧,女,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福轩之女,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

    原告苏松清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邵德彬、邵德杰、邵德相、邵德钦和邵小慧的共同法定代理人:黄伟雄。

    被告:茂名市中燃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十楼。

    法定代表人:余洪章,经理。

    被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茂名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金阳街26-28号。

    原告苏松清、黄伟雄、邵德彬、邵德杰、邵德相、邵德钦、邵小慧为与被告茂名市中燃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茂名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余晓汉独任审判,于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雄到庭,并作为其他六名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松清、黄伟雄、邵德彬、邵德杰、邵德相、邵德钦、邵小慧共同诉称:邵福轩自2000年11月起在“茂中燃02”轮上工作,担任水手,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每月劳务费为500元。两被告拖欠邵福轩自2001年6月起至11月15日止的工资及劳务费共8,000元。邵福轩于2002年4月病逝,七原告作为其亲属依法向两被告请求邵福轩应得的劳务报酬。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七原告支付船员劳务报酬8,000元,并确认该劳务报酬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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