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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振华机械技术咨询公司、诉被告香港确悦航(3)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从以上发生的事实可以看出,确悦公司虽然是本案所涉运输合同中的缔约承运人,但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具体事宜特别是安排支线船定舱和安排干线船定舱的事实是由温州公司负责的,确悦公司没有义务参与安排上述货物的中转事宜。造成涉案货物在中转港发生滞港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温州公司在为货物联系二程船的订舱过程中发生了失误所致,对于这种情况,确悦公司是完全不知情的,因此,造成上述货物滞港完全超出了确悦公司所能的控制范围。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确悦公司已经按照托运人的书面指示在目的港妥善交付了货物,忠实履行了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的全部义务,原告振华公司无权向确悦公司索赔因货物在中转港因滞港所产生的所谓损失。

  二、原先振华公司所称的损失与货物在中转港所发生的滞港无关;原告振华公司不是货物在中转港发生滞港所产生的直接损失的承担者,因此无权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

  原告振华公司声称,因货物在中转港发生滞港,造成其面临无法按照货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货物质买方交付货物的风险,因此其又重新组织了一批货源空运至美国芝加哥向收货人交付了货物,原告振华公司因向确悦公司索赔由此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在确悦公司对原告振华公司所指称的所谓损失是否存在以及该损失的性质、程序和范围保留置疑的前提下,确悦公司认为,从涉案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来看,原告振华公司所指称的损失与涉案货的在中转港的滞留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首先,原告振华公司所订贸易合同中的有关交货时间的条款并不能约束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原告振华公司未就货物的到达时间与确悦公司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确悦公司没有义务保证货物在原告振华公司所订贸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运抵目的港。其次,如果原告振华公司认为涉案货物无法在贸易合同或者应当安排将涉案货物直接空运至目的港,或者另行组织货源安排运输,但是,在原告振华公司另行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应当取消涉案货物现行的海上货押运输合同。然而,本案中的情况恰恰相反,涉案的收货人既接收了原告振华公司所空运的货物,又接受了确悦公司经由海路运输的涉案货物,这一行为足以说明,原告振华公司空运另一票货物与涉案货物的滞港没有任何关系,否则,涉案收货人在接收了空运货物后,就根本不可能再接收涉案货物。因此,原告振华公司所称的为避免涉案货物迟延交付而空运另一票货物发生的相应的损失,就不是由于涉案货物在中转港发生滞港而必须产生的结果。有关涉案货物的运输合同已经基于收货人在目的港接收涉案货物的事实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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