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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雁荡山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香港富天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匈牙利雁荡山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YAN DANGSHA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Limited,Hungary)。住所地:匈牙利布达佩斯。

  被告:香港富天船务有限公司(RICH SKY SHIPPING LIM-ITED, HONGKONG)。住所地:香港。

  被告:以星航运有限公司(ZIM ISRAEL NAVIGATIONCO.LTD)。住所地:香港。

  1994年10月4日,原告雁荡山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童装,数量500箱,总价为68180美元。1995年2月11日,温州市进出口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一40尺标箱内,交由富天公司所属“金泉”轮(M/V JianQuan)承运。富天公司加封铅,箱号为SCXU5028957,铅封号11021,并签发了号码为RS-95040的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厦门外轮代理公司以代理身份盖了章。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收货人为雁荡山公司。提单正面管辖权条款载明:提单项下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裁决。提单背面条款6(1)A载明:应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纠纷。1995年2月23日,货抵香港后,富天公司将其转至以星公司所属“海发”轮(M/V ZIMHAIFA)承运。以星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新兴行船务公司(SUN-HING SHIPPING CO.LTD)签发了号码为ZIMUHKG166376的提单,并加号码为ZZZ4488593的箱封。富天公司收执的提单上载明副本不得流转,并载明装货港香港,目的港科波尔,最后目的地布达佩斯;托运人为富天公司,收货人为富天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及本份正本提单持有人,通知人为本案原告雁荡山公司,并注明该箱从厦门运至布达佩斯,中途经香港。1995年3月22日,以星公司另一代理R.福切斯(R.FUCHS)传真雁荡山公司,告知集装箱预计于3月28日抵斯洛文尼亚的科波尔港,用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有两个堆场,让其择一。原告明确选择马哈特为集装箱终点站。3月29日,以星公司将集装箱运抵科波尔,博雷蒂诺(BOLLETTINO)铁路运输公司出具运单,该运单载明箱号、铅封号以及集装箱货物与以星公司代理新兴行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给富天公司的提单内容相同。4月12日,R.福切斯依照原告雁荡山公司指示,将箱经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4月15日,雁荡山公司向R.福切斯提交富天公司签发的一份正本提单并在背面盖章。6月6日,雁荡山公司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是空的。同日,匈牙利铁路公司布达佩斯港口出具证明,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在4月15日箱抵布达佩斯寿洛科沙里路时已被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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