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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章改变了保证责任方式,自我加压为哪般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与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某银行签定造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提供借款600万元,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归还借款。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多次向两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两被告也多次在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于2003年7月28日发给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的 “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中,要求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在已经注意到保证责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在“通知书”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审判]: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依约向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提供了借款,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逾期不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在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和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签定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公章,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和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之间成立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关于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的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在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2003年发出的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且其盖章时已注意到了保证责任的变化,因此应视为双方协商变更了该借款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方式,即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在该合同中的保证责任由一般保证责任变更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不应免除,因此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对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的全部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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