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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诉中海发展股份有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当事人名称」

  原告:塞浦路斯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塞浦路斯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所属“吉米尼”轮(M.V.GEMINI)于1993年11月8日2032时过101灯浮进上海港黄浦江,2100时许右正横吴淞客运码头,发现在军工路江面有一艘出口船(即被告所属“振兴”轮)下行,2103时过蕴藻浜口,用VHF-6频道呼叫出口船,没有回答。驶至张华浜2-3泊时,“振兴”轮已过106灯浮,两船距约600米。这时,“振兴”轮突然左转,并且绿灯角度越来越大,船艏对张华浜6泊,整个船身横于航道上。“吉米尼”轮即鸣放一长声,后又鸣放两次一短声,同时又用VHF-6频道呼叫“振兴”轮,“振兴”轮又未回答。“吉米尼”轮正欲采取措施,但“振兴”轮又大角度向右转,红灯角度越来越大,其船尾离张华浜6泊只有30米左右,整个船体横在“吉米尼”轮船头。“吉米尼”轮为避免碰撞,在离张华浜5泊停靠船外档横距约20米时,与“振兴”轮在相距不到1米的情况下通过。接着,用左舵10度、左满舵使船体豁出,但受“振兴”轮车中叶水流的影响,船头左转很慢,以致于用前二也无效,整个船身被推向码头。当与张华浜6泊平行时,横距仅20米。“吉米尼”轮为了避免碰撞停靠在张华浜码头的拖轮和东海船厂码头的船舶,于2107时采取停车、快倒车以及抛双锚二节下水以拉住船舶。2110时船速基本拉停。但由于涨潮流及惯性的作用,船体触碰了停靠在张华浜7泊的“海港19”轮,并由“海港19”轮触碰了张华浜码头,继而触碰了“货0903”驳、“海港6”轮和“黎明”轮。

  本起事故,造成原告及其他各方经济损失计931394.50美元和2698704.42元人民币。

  原告认为,本起事故由于“振兴”轮穿越进口航道,未正确使用VHF和声号,未按《上海港港章》的规定,超速航行,未给顺流而上的“吉米尼”轮让路。在形成紧迫局同后,未采取减速等适当措施,致使“吉米尼”轮被告强大的车叶流推向岸边停告的船舶,发生碰撞。“振兴”轮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上海港港章》的有关规定,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利息。

  被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993年11月8日,被告所属“振兴”轮按章显示航行号灯,并显示试航信号驶离立新船厂游龙路码头,按章守听VHF并及时通报航行通告。航行中,“振兴”轮一直沿出口航道右侧行驶。2121时过106灯浮后,“振兴”轮避让小船安全通过,船长摆正船位继续航行。于2126时在张华浜3-4泊位处与“吉米尼”轮以左对左安全驶过。会船期间和会船之前,均未听见“吉米尼”轮鸣放任何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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