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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兹亚”轮迟延交货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提要:船舶因主机故障,于装货后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并于开航后多次停机或停靠港口检修,最终以单机驱动完成航程,导致货物比正常情况晚六个月运到。收货人以船舶不适航为由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坏的损失、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违约金损失、市场损失和贷款利息损失。海事法院认定船舶不适航,判决支持收货人的各项请求。二审法院同样认定船舶不适航,但认为违约金损失、市场损失和贷款利息损失与船舶不适航没有因果关系,驳回收货人的该三项请求。

  [案情]

  原告:五矿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被告:罗马尼亚班轮公司。(以下简称班轮公司)

  1992年10月30日和1993年2月3日,五矿公司与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克莱圣特商务航运(塞浦路斯)有限公司(CRESCENT COMMERCIAL AND MARITIME (SYPRUS)LTD)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分别约定购买1万吨线材和1 万吨角钢,价格条件为FOBST CONSTANZA,线材单价为242.50美元/吨,角钢单价为275美元/吨,以信用证方式付款。1993年 1 月 16 日, 五矿公司与罗马尼亚IMPALA IMP/EXP S.R.L.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2012吨不同规格的扁钢,价格条件为FOBST CONSTANZA,单价分别为170美元/吨和240美元/吨, 以即期汇票方式付款。1993年3月23日至4月12日,CRESCENT COMMERCIAL AND MARITIME (SYPRUS)LTD和IMPALA IMP/EXP S.R.L. 在罗马尼亚康斯坦萨港将货物装上“柯兹亚”轮(M.V. COZIA),船长签发了1号和2号提单。1 号提单中记载装载线材8605捆4578.545吨、不同规格的角钢共2407捆6160.150吨;2号提单记载装载40×10毫米的扁钢183捆510.83吨、50×10毫米的扁钢 525捆1489.34吨。两份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均载明:1924 年《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的条款作为提单条款的一部分,并入提单。五矿公司支付运费478,970.07美元,并通过五矿国际货运公司办理了货物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2,920.30美元。1993年3月3日, 五矿公司委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向化学银行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分行开出信用证,金额5,175,000美元,项下货物为线材和角钢共20,000吨。4月26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承兑了信用证部分款项共2,804,888.41美元,五矿公司于同日向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付款,取得了班轮公司签发的1号提单。4月28日,五矿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以电汇的方式向卖方付款375,802.30美元,并通过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商务处外交人员从罗马尼亚IMPALA IMP/EXP S.R.L.公司处取得了班轮公司签发的2号提单,该提单没有托运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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